二、 旨揭修正重點除延長實施期程至114年12月31日止,並刪除原「托育家園」規範,配合修正托嬰中心之設立規模由現行托育兒童須「超過12名」為「達5名」,且明訂員工未滿2歲子女及孫子女為優先收托對象。 三、 為賡續落實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政策目標,協助公教員工就近於職場獲取育兒資源,請持續就員工子女托育需求情形,定期評估辦理相關托育設施設置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