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請依「高感染風險場域」及「各局處新冠肺炎防疫稽查輔導場域」之權責場域執行及管理公告之防疫措施,如有查獲違規事項縣府依據旨揭防疫措施裁罰規定逕罰。
轉知:衛生福利部110年10月19日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(COVID-19)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 定」公告影本乙份
張貼日期: 2021-10-31 09:32:37 點閱: 324 (另開新視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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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請依「高感染風險場域」及「各局處新冠肺炎防疫稽查輔導場域」之權責場域執行及管理公告之防疫措施,如有查獲違規事項縣府依據旨揭防疫措施裁罰規定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