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明:
一、本府各局處依「高感染風險場域」及「各局處新冠肺炎防疫稽查輔導場域」之權責場域執行及管理公告之防疫措施,如有查獲違規事項由各權責單位依據旨揭防疫措施裁罰規定逕罰。
轉知: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4日公告修正「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(COVID-19)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 定」公告
張貼日期: 2021-10-09 16:32:49 點閱: 300 (另開新視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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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府各局處依「高感染風險場域」及「各局處新冠肺炎防疫稽查輔導場域」之權責場域執行及管理公告之防疫措施,如有查獲違規事項由各權責單位依據旨揭防疫措施裁罰規定逕罰。